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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安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 |
根据《中共吉安县委、吉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安县党政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吉字[2002]61号)、《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吉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吉县府办发[2002]26号)、《关于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列入县政府工作部门及设立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批复》(吉县编发[2004]18号)、《关于明确我县煤矿行业管理职能的批复》(吉县编发[2004]24号)、《关于同意设立吉安县安全生产技术教育培训中心的批复》(吉县编发[2004]31号),吉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吉安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是县政府主管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和煤矿安全监督管理的县政府工作部门,同时加挂吉安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牌子。吉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与吉安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合署办公,实行一个机构、两块牌子,涉及煤矿安全监管方面的工作,以吉安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局的名义实施。主要工作职能是:
(一)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的日常工作。具体职责是:贯彻落实上级安委会作出的决定、决议;研究提出全县安全生产重要措施的建议;督促、检查、指导、协调县政府有关部门和各乡镇人民政府的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县政府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参与研究有关部门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参与全县重大以上事故的调查处理工作;组织协调重大以上事故应急救援工作;指导协调全县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承办县安委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委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情况;承办县安委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综合管理全县安全生产工作。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组织起草安全生产方面的地方性决定、规章、办法,并组织实施。
(三)依法行使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和监督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制定全县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全县行政区域内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定期分析和预测全县安全生产形势,研究、协调和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四)依法行使煤矿安全监督管理职责。对本地区煤矿安全进行日常性的监督检查,对煤矿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作出现场处理或实施行政处罚;监督煤矿企业事故隐患的整改并组织复查;依法组织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矿井;负责组织煤矿安全专项整治;参与煤矿事故调查处理;对煤矿职工培训进行监督检查。
(五)负责发布全县安全生产信息,综合管理全县生产安全伤亡事故调度统计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分析工作;依法组织、协调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并按程序结案工作,并监督事故查处的落实情况;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
(六)负责综合监督管理危险化学品和烟花爆竹安全生产工作。
(七)协调全县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组织实施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安全培训、安全咨询等社会中介组织的资质管理工作,并进行监督检查。
(八)组织、指导全县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负责生产经营单位负责人和从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特种设备作业人员除外)的考核工作;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工作。
(九)依法监督工矿商贸企业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及其安全生产条件和有关设备(特种设备除外)、材料、劳动防护用品的安全管理工作。
(十)依法监督检查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依法监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职业健康情况和重大危险源监控、重大事故隐患的整改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
(十一)拟订全县安全生产科技规划,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科学技术研究和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十二)组织实施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制度,协调注册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考试和注册工作。
(十三)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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