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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财政局

    (一)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税收方针、政策及其他有关政策;起草全县财政、税收、财务、会计管理、国有资产管理等方面的实施办法和有关制度。
   (二)参与制定全县各项有关宏观经济政策,提出运用财政政策实施宏观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研究全县财政发展战略,拟订和执行全县财政分配政策;编制全县中长期财政规划;指导全县财政工作。
   (三)组织实施《预算法》,编制全县财政预算草案,严格组织全县预算的执行;编制全县财政决算草案;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向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委会报告全县预算执行情况及全县财政决算。
   (四)贯彻执行国家税收法律法规;负责组织实施地方税法和税收条例、决定、规定及有关实施细则。
   (五)管理和监督各项财政收入;监缴国有资产收益;负责组织全县农业税、农业特产税、耕地占用税、契税的征收和管理。
   (六)组织执行《行政单位财务规则》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制订全县有关财政支出的财务管理制度、开支标准及定额;管理全县各项财政支出,提出优化财政支出结构的政策建议;管理全县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非贸易外汇支出;组织执行《政府采购法》,管理和监督全县政府采购工作。
   (七)拟订和组织执行社会保障资金的财务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对全县社会保障资金使用的财政监督;管理全县财政社会保障支出。
   (八)管理全县有关政府性基金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管理全县预算外资金和财政专户;管理国债资金、编制和执行国债资金还本付息计划;参与研究全县利用外资的有关政策;管理外国政府和国际金融机构对吉安县贷款项目的有关业务;监督和管理彩票发行工作;监督和管理全县基本建设财务。
   (九)各组织执行《企业财务通则》,管理、指导和监督全县各类各行业企业的财务工作;负责地方性金融机构的财务监管工作。
   (十)拟订和组织执行国有资产管理政策和制度;负责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工作;负责清产核资工作;贯彻实施《监督条例》;指导国有资产管理工作;监督企业国有资产在运营中保值增值。
   (十一)组织执行《会计法》,管理全县会计工作;贯彻实施会计法令、规章和准则;指导和管理社会审计、会计中介机构相关工作;负责全县会计委派制试点工作。
   (十二)监督全县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情况,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组织实施全县财经监督检查工作;查处违反财经纪律的案件。
   (十三)制订全县财政科研工作计划和教育规则;组织和管理全县财政人员业务培训;负责财政信息和财政宣传工作。
   (十四)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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