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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职责是:
(一)房地产行政管理:包括房地产产权产籍、房地产开发经营、会同有关部门负责城镇土地开发利用及有偿转让、房地产交易市场、房屋商品化、房改资金管理、城市房屋拆迁、住宅建设等工作;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权属管理、经营管理。
(二)房地产行业管理:包括对开发、拆迁、经营、房屋装饰、服务(中介、咨询、评估、信息、物业)等行业的管理工作。
(三)房地产系统负责直管公房的建设、维修、经营管理,进行房产、地产的开发经营,开展各种服务和多种经营。
具体工作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省、市、县政府有关房地产业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制订和实施全县房地产业管理办法及规定。
(二)负责制订和实施全县房地产业发展规划和全县的房地产管理及住房制度改革的各项业务工作。
(三)负责全县房地产开发行业管理和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房地产开发企业的开发经营活动,组织房地产开发项目的招投标工作。
(四)参与城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有偿转让、经营和开发利用工作。
(五)负责管理和规范房地产交易市场,负责房地产买卖、出租、抵押、交换、继承、赠与、典当及商品房销售、预售管理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住房制度改革工作,承办县住房制度改革领导小组的日常工作。
(七)负责组织实施全县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分配和管理;负责直管公房资产管理,承担直管公房的租金收缴、维护、维修和危旧房改造工作。
(八)会同有关部门对开发项目竣工验收;负责住宅小区评比工作;负责危房鉴定管理工作。
(九)负责城市房屋拆迁管理工作,制定和实施房屋拆迁规定,审批拆迁单位资质,发布拆迁公告,监督检查拆迁安置房的设计和质量工作仲裁拆迁纠纷。
(十)负责全县房地产物业管理的行业管理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资质管理;指导、协调、监督业主委员会和物业管理企业的运作;负责全县商品房维修基金归集和使用管理。
(十一)负责全县房地产产权产籍管理,建立房地产档案,办理房地产变更登记手续,确认房屋测绘面积,仲裁和处理房地产纠纷;负责对房地产测绘企业资质等级的管理;负责落实私房政策工作。
(十二)负责全县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管理工作;负责对全县房地产中介服务、房屋租赁、价格评估、白蚁防治、房屋维修等行业管理工作。
(十三)承办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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