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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贯彻执行党中央、国务院和上级党委、政府关于扶贫开发的方针、政策;拟定全县扶贫开发工作方案并组织实施。
㈡、负责制定和实施全县扶贫开发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负责扶贫资金的分配使用和项目的管理,并对资金使用和项目管理进行检查监督;负责扶贫统计监测工作。
㈢、组织和管理全县科技扶贫的培训、示范、推广工作。
㈣、组织全县党政机关和社会各界开展定点扶贫和对口帮扶工作;负责开展有关扶贫开发方面的招商引资、横向经济协作。
㈤、负责全县扶贫开发对外联络;争取并按规定接受境外政府和非政府组织的援助;负责外资扶贫款项的引进、管理、检查和监督工作。
㈥、承办县委、县政府和县革命老根据地建设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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