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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参与起草或组织起草县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审查修改各乡镇政府、县政府各部门报送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并向县政府提出书面审查报告。
(二)承办省政府的规章、市政府规范性文件草案的征求意见论证工作,并受县政府委托提出意见或建议。
(三)承办县政府规范性文件报市政府备案工作;承办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四)负责审核县政府职能部门报送的各类权属纠纷调处案件,提出意见报县政府裁决。
(五)拟订行政执法监督工作方案;参与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检查;对各乡镇政府和县政府各部门行政执法进行综合协调、监督和管理;核发管理监督使用行政主体资格证和行政执法证件.
(六)承办县政府的行政复议和行政应诉事项,受县政府委托代理行政应诉;承办由县政府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行政赔偿事务;指导全县的行政复议、行政应诉、行政赔偿工作。
(七)组织开展和指导政府法制宣传;提供政府法制信息、咨询服务;组织指导政府法制培训工作。
(八)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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