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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和上级工商行政管理方针、政策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
(二)依法组织管理全县各类企业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的注册、核定注册单位名称,审定、批准,颁发有关证照并实行监督管理。
(三)、依法组织监督市场竞争行为,查处垄断、不正当竞争、走私贩私、传销和变相传销等经济违法行为。
(四)、依法组织监督市场交易行为,组织监督管理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组织查处假冒伪劣等违法行为,保护经营者、消费者合法权益。
(五)、依法对全县各类市场经营秩序实施规范管理和监督。
(六)依法组织监管经纪人、经纪机构。
(七)依法组织实施合同行政监管,组织管理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监管拍卖行为,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
(八)依法对广告进行监督管理,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全县商标管理工作,保护商标专用权,组织查 处商标侵权行为。
(十)依法组织监管个体工商户、个人合伙和私营企业的经营行为。
(十一)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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