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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组织制定全县有关土地、矿产资源管理配套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
(二)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编制和实施土地利用计划;负责建设项目预审;组织全县矿产资源的调查评价;组织编制和实施全县矿产资源总体规划、地质环境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
(三)实施土地用途管制,组织实施基本农田保护,组织指导土地开发、整理、复垦,负责耕地占补平衡工作。
(四)管理全县土地和城乡地政地籍工作,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负责土地定级、确权、登记、发证、动态监测等工作。
(五)管理土地资源和资产,负责全县土地征收、征用、划拨、出让、转让、租赁、抵押、作价出资、储备收购工作;承办各类建设用地审查、报批工作;指导农村集体非农土地使用权的流转管理。
(六)管理矿业权市场;负责矿业权授予、出让、转让、承包、租赁、抵押监督检查;指导和组织土地基准地价、标定地价评测;负责土地评估机构的资格审查,土地使用权评估价格备案工作;负责国土资源测绘管理和土地、矿产档案资料管理。
(七)负责矿产资源开采登记管理;依法征收、管理矿产资源补偿费、采矿权使用费和采矿权价款;统一管理矿产资源储量。
(八)对矿产资源勘查、开发、保护和合理利用进行监督管理;负责矿产储量评审结果备案;负责地质勘查行业管理和地勘成果管理。
(九)组织实施地质灾害勘查、监测和防治;对建设用地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重要建设项目压覆矿产评估进行备案。
(十)依法保护土地、矿产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承办并组织调处权属纠纷,查处违法案件。
(十一)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并监督检查国土资源专项资金及其他资金;完成国土资源税费征收、协收任务。
(十二)负责全县国土资源系统正、副股级干部的任免。
(十三)承办上级主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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