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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监察局与县纪律检查委员会机关合署办公。是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和政府行政监察的工作机构,对县委、县政府负责。在县委、县政府和市纪委、监察局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主管全县党的纪律检查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省委、市委、县委关于加强党风廉政建设的决定,协助党委管好党风,维护党的章程和法规,检查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决议的执行情况。
(二)主管全县行政监察工作,负责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市委、市政府、县委、县政府有关行政监察工作的决定,监督检查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和所辖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执行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县政府颁发的决议、规定的情况。
(三)负责检查并处理县委和县政府各部门、各乡镇党的组织和县委管理的党员领导干部违反党的章程及党内法规的案件,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决定和取消对这些案件中的党员的处分;受理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必要时直接查处下级党的纪律检查组织管辖范围内的比较重要或复杂的案件。
(四)负责调查处理县政府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县辖各乡镇政府及其主要负责人违反国家政策、法律法规以及违反政纪的行为,并根据责任人所犯错误的情节轻重,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和任免程序作出撤职及撤职以下的行政处分的决定;受理监察对象不服政纪处分的申诉,受理个人或单位监察对象违纪行为的检举、控告。
(五)负责作出关于维护党纪的决定,制订党风党纪教育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党的纪检工作方针、政策的宣传工作和对党员遵守纪律的教育工作。
(六)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行政监察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规的宣传工作,教育国家工作人员遵纪守法,为政清廉。
(七)负责对党的纪律检查和行政监察工作理论及有关问题进行调查研究,根据我县实际,草拟有关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等规定。
(八)调查研究县政府各部门和各乡镇政府制订政策、法规的情况,对其违反国家法律和有损国家利益的条款,提出修改、补充的建议;变更或撤销所辖行政监察组织不适当的决定和规定。
(九)会同县委、县政府有关部门及所辖各乡镇党委、政府做好纪检监察干部的管理工作,审核乡镇纪委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人选;负责派驻机构的人员编制管理;负责派驻机构的领导干部提名、考察工作;负责县直内设纪检、监察机构领导干部职务任免的审核;组织和指导县纪检监察系统干部的培训工作。
(十)负责县优化经济发展环境投诉中心工作,受理影响优化全县经济发展环境行为的投诉,维护各经济主体和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促进全县经济跨跃式发展。
(十一)承办县委、县政府授权和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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