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一)县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1、申报。项目单位按行政隶属关系或属地管辖原则向业务主管部门申报,经签署意见后,报县科技局业务股或主管科室。
2、受理。县科技局有关股室对分管的科技计划项目进行形式审查,并提出初步意见后报业务股汇总。
3、初审。科技局业务股负责项目申报材料的初审、筛选和汇总,提出立项意见,交局长办公会议研究。
(二)国家和省、市级科技计划项目申报
项目申报单位向科技局有关股室申报,经股室负责人形式审查,报领导审核签署意见后,按规定程序上报。
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
(一)受理。企业按要求提供所需的各项材料,由县科技局推荐向市科技局计划科上报。
(二)审核。市科技局计划科负责企业申报材料的审核,并对企业进行实地考查,将审核意见和有关材料同时报省科学技术厅。
(三)认定。省科学技术厅组织专家对申报企业进行认定评审,下达认定批准文件,颁发证书。
(四)高新技术产品由企业向市科技局计划科申报,经审核后按相关规定程序上报。
三、县科学技术奖申报和奖励
(一)申报。申报县科学技术奖项目,必须是经县级以上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或市级以上(含市级)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鉴定和登记的科技成果。
(二)审查。经县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办公室形式审查合格后,送县评审委员会按市统一规定的要求评审。
(三)初评。县科技进步奖评审委员会分学科组织有关专家、学者组成评审小组,依照《吉安县科技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和《吉安县科学技术进步奖励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规定,进行县科学技术奖的初评工作。
(四)审批。县科技进步奖励评审委员会根据评审小组的初评意见,作出获奖项目和获奖等级的决定,报县人民政府批准。
(五)公示。经批准的县科学技术奖项目,授奖前在县内媒体公示。
(六)授奖。自公示后10个工作日接受异议期,无异议或异议不成立的,由县政府授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