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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林业发展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定全县林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指导全县林业经济体制改革,起草地方性林业规章和政策,组织实施,并依法监督检查。
(二)组织指导全县植树造林、国土绿化、木材生产、果业开发,组织实施国家林业重点工程建设;制订造林育林和森林经营方面的技术规程和管理办法,并组织贯彻落实;制订全县林业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科研项目攻关;负责科研成果和林业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
(三)组织开展全县森林资源的调查、规划、设计,动态监测及管理工作,编制审核、报批全县森林采伐限额,并监督执行;负责林地林权管理和征用、占用林地的依法审核、审批工作。参与乡际之间山林权属争议的调处工作。
(四)对全县木材生产、木本药材、林产化工等林业产业实行宏观管理和指导,并提供相关服务。
(五)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林业基本建设和技术改造的立项报批工作;依法管理国有林业资产。
(六)负责县内各项林业基金的征收和管理,监督检查全县林业基金的管理使用,指导和监督检查全县林业系统的财务审计工作。
(七)负责全县陆生、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及合理开发利用,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全县森林防火工作和森林病虫害防治、检疫工作,指导全县森林公安工作和森林公安队伍建设,重大森林案件的查处工作。
(八)开展全县林业职工队伍的教育培训,会同有关部门管理全县林业系统职工的劳动工资和专业技术队伍建设,抓好林业系统劳动保护,安全生产工作;负责全县林业宣传和精神文明建设。
(九)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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