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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组织救灾工作,掌握和发布灾情,分配和发放救灾款物;组织接收、分配国内外救灾捐赠,检查监督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生产自救。
2、负责农村特困户、农村五保户、农村医疗救助并监督实施;主管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
3、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报、审批和监督管理工作。
4、主管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指导优抚事业单位和烈士纪念馆建筑物的管理。
5、负责退役士兵、转业士官、军队复员干部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的接收安置工作;负责农村军地两用人才开发使用工作。
6、制订组织实施社会福利事业发展规划,指导福利事业的管理;对城乡社会福利企业进行宏观管理并监督实施扶持保护政策,主管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工作。
7、指导城乡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指导城乡社区服务工作,推动农村开展村民自治活动。
8、承办村以上行政区域设立、撤销、更名和界域变更的报批工作;承办与毗邻县市及辖区内乡镇的边界线联合管理和协商处理边界争议、纠纷工作;主管地名管理工作。
9、负责全县性社团组织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审批登记、管理工作。
10、主管婚姻登记和弃婴收养登记工作;推行殡葬改革,加强殡葬事业单位管理。
11、负责民政事业的计划、财务、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和管理。
12、主管全县移民安置工作;指导库区移民安置和遗留问题的处理。
13、协调和推动有关部门加强老龄工作,维护老年人合法权益。
14、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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