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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县气象局

    (一)制定本县气象工作计划和发展规划;组织对气候资源开发利用项目进行气候可行性论证;指导全县气候资源的开发利用和保护以及有关建设规划项目气象资料的审核;审核签发天气预报发布、转播许可证,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涉外气象活动。 
    (二)开展本县大气地面探测,农业气象观测,气候资料收集、整理,制作和发布天气预报产品;主管气象基础设施、气象技术装备的发展和布局;管理气象警报系统、农村综合经济信息网以及气象信息网络;依法保护气象探测环境。
    (三)参与政府气象防灾减灾决策,及时提出气象灾害防御措施,并对重大气象灾害做出评估,为县人民政府组织防御气象灾害提供决策依据;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公众气象预报、灾害性天气警报以及农业气象预报、城市环境气象预报、火险气象等级预报等专业气象预报的发布;组织宣传、普及气象科学知识,提高全民气象防灾减灾和气候资源意识。
    (四)制定人工影响天气作业方案,并在县人民政府的领导和协调下,管理、指导和组织实施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五)承担气象行政管理工作,依法对防雷装置设计审核和竣工验收、防雷装置定期检测、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单位资质、气象资料审查等实施行政许可; 归口管理防雷安全、氢气球施放的安全管理;组织开展气象法制宣传教育,负责监督有关气象法规的实施,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罚,承担有关气象行政复议和气象行政诉讼。
    (六)承办上级气象部门和县委、县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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