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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拟定全县水行业工作的方针政策、发展战略,拟定各项与履行水行业管理职责有关的发展规划、中长期规划及年度计划并监督实施;组织起草有关规范性文件并监督执行。
(二)、统一管理水资源(含空中水、地表水、地下水)。在全县范围内对水资源实行地表水与地下水、水源地与输水河道、水量与水质的统一规划和统一调配;组织有关国民经济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及重大建设项目的水资源和防洪除涝的论证工作;拟定节约用水政策,编制节约用水规划,制定有关标准并监督执行;负责实施取水许可制度和水资源费征收制度;发布全县水资源公报、水质旬报。
(三)3、按照国家资源与环境保护的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拟定水资源保护规划;负责水功能区的划分和向饮水区等水域排污的控制;监测河道水量、水质,审定水域纳污能力;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意见,并对污染超标严重河段的各排污口提出限期整改意见。
(四)、负责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工作。
(五)、拟定水行业的经济调节措施,对水行业各项资金的使用进行宏观调节和监督管理。研究提出有关水行业的价格、税收、信贷、财务等经济调节的意见。组织征收法律法规和省、市、县政府规定的相关规费。
(六)、负责水行业的科技和涉外工作,编制全县水行业的科学技术发展规划和计划,组织全县重大水行业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推动行业的技术进步,监督国家和部省颁布的行业技术标准和工程规程规范的实施,指导水行业的在职培训、成人教育和职业技术教育。
(七)、编制、审查水行业基建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报告;主管全县河道、水库、河口滩涂等水域、岸线以及水工程的管理和保护工作;负责县管涉水建设项目审查和河道湖库、河口滩涂的综合治理和开发;对全县水工程建设进行行业管理。
(八)、指导农村水利工作,组织协调农田水利基本建设,负责乡镇供水以及农村人畜饮水工作。
(九)、主管水行业的水电管理;组织协调农村水电电气化工作;负责国务院安排的农村水电电气化县建设。
(十)、负责全县水土保持工作。研究制定水土保持的工程措施规划,组织水土流失的监测和综合防治,归口管理农村“四荒”资源的开发治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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