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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经营服务性收费办证程序及承诺
1、提供办证依据。收费单位申领《收费许可证》时,必须提供批准机关的有效收费文件及相关资料。
2、审核办证依据。经办人接到办证申请后,要认真审核申请单位提供的收费文件依据及其他相关资料,对符合收费办证规定的,发给《申请表》;对欠缺办证依据的,要一次性告知办证人;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要给予解释。
3、填写《申请表》。申请办证单位领取《申请表》后,应按要求填写并加盖单位公章;申请单位对填表有不明确的,经办人要给予说明,为申请者提供方便。
4、办证期限。对符合办证条件的,经办人应在收到《申请表》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办妥《收费许可证》手续。
二、价格(收费)定、调价申办程序及承诺
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以定价目录为依据,对列入定、调价目录的商品价格按以下程序办理:
1、提供申报依据。单位申报定、调价,必须提交申报价格的请示、成本及其它相关材料;对申报手续不全的,经办人要一次性交代清楚其应补充的各项材料。
2、提出审批意见。经办人应对申报单位提供的成本及其他相关材料进行核实,开展成本调查,然后提出审批意见。
3、审批。对审批权限内的价格,经办人应自收到申报请示件及齐备的相关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正式批复;对属上级审批的价格,也应在上述时间内作出给予上报的答复,并做好批复的跟踪。对上级要求实行听证的商品项目,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组织听证的决定,经论证后报县政府审批;属上级物价部门审批的,应在县政府同意之日起30内按价格管理权限上报审批。不予批复、或不予上报的,应在上述期限内反馈告知申报人,并说明其原因。
三、受理价格举报办理程序及承诺
1、登记。接到举报后,应立即填写价格举报记录表,统一编号,并按照举报件的性质和类别进行分类。
2、呈批。对受理的举报件在3日内提出拟办意见,送交分管领导阅批。
3、移送。将举报件按领导批示移送物价检查所查办。
对不属于本级价格主管部门管辖范围的举报件,应在5日内移交有管辖权的部门处理,并告知举报者。
4、查办。价格举报件的查办应按照价格监督检查案件审理程序进行。物价检查所受理价格举报件后,应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情况比较复杂的,经领导批准,可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不得超过三个月。
5、答复。举报者要求答复的,应当将查办结果在案后15日内告知举报者。
6、保密。物价检查所应当为举报者保密,保护举报者的合法权益。
四、涉案物品价格认证工作程序及承诺
1、提供委托手续。委托估价时,委托方应当递交《扣押、追缴、没收物品估价委托书》,并提供必要的资料、证据。
2、审核评估内容。价格认证中心接到委托后,应当认真审核委托书的各项内容和资料、证据;对委托手续不全的,经办人要一次性交代清楚其应补充的各项资料,并确定是否受理;对不属本部门受理的,要给予解释。
3、受理。价格认证中心接受委托后,对委托事项能即时办理的,立即办理。不能立即办理的应在接受委托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办结;重大价格论证个案信守协议,在议定时限内完成。
4、出具价格鉴定书。受理的评估事项应于办结后5个工作日内向委托方出具价格鉴定书。
5、复核。委托方对估价鉴定结论有异议的,可在接到鉴定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原鉴定机构提出补充鉴定或重新鉴定;也可直接向上级价格鉴定机构提出复核申请。
6、保密。价格认证中心及其工作人员对估价工作中涉及的有关资料和情况负责保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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