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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 标准目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2-03-10 11:06:02 来源:吉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作者: 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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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安高新区管委会,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有关部门:

根据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办《关于进一步简化优化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的通知》精神,为做好我县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简化优化工作,经县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优化范围

2020年县、乡两级梳理公布的《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

二、工作步骤

主要分三阶段进行。

第一阶段:部门梳理,2021年11月20日前。

   1)梳理要求。26个试点领域各牵头责任单位根据根据《江西省统一行政权力清单(2020年本)》以及本部门调整后的权力清单,对照检查是否存在目录较庞杂、有目录没内容等问题。同时参照《国家税务总局上海市普陀区税务局基层政务公开标准目录》(http://shanghai.chinatax.gov.cn/pttax/

ztzl/zwgkml/201910/t448010.html)格式要求、编制标准,就公开事项、公开内容、公开主体、公开渠道和载体、公开对象和公开方式等进行再研究、再简化、再优化:①一级事项:名称要更明晰,按照“应公开尽公开”要求,做到全覆盖;②二级事项:部门网站或信息公开平台要有具体公开的内容,并提供相应链接关联到具体公开的内容,方便群众查阅;③公开要素:按照“五公开”要求,做到全过程;④公开时限:除法律法规特别规定外,原则上再压缩10%;⑤公开对象:直接表述为“全社会”或“特定群众”;⑥公开方式:直接表述为“主动公开”或“依申请公开”。

2)报送要求。各牵头单位根据附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整理形成本部门牵头负责的相关领域的标准目录(拟调整稿),于11月24日前,书面盖章报县大数据中心。

第二阶段:集中审核,2021年12月1日前。

26个试点领域的责任部门各抽调1-2名政务公开工作业务骨干,对本级26个试点领域相关责任单位报送的《标准目录》,进行审核汇总,编制形成《吉安县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拟调整稿)。

第三阶段:审核论证,2021年12月8日前。

从编办、保密、司法等部门抽调业务骨干,对《吉安县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拟调整稿)进行审核论证,并征求各部门意见,编制形成《吉安县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2021年本)》(送审稿),提请市政府信息与政务公开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三、任务分工

序号

试点领域

牵头责任单位

1

重大建设项目领域

重点工程建设服务中心

2

公共资源交易领域

发改委

3

义务教育领域

教体局

4

户籍管理领域

公安局

5

社会救助领域

民政局

6

养老服务领域

民政局

7

公共法律服务领域

司法局

8

财政预决算领域

财政局

9

就业领域

人社局

10

社会保险领域

人社局

11

城乡规划领域

自然资源局

12

农村集体土地征收

自然资源局

13

生态环境领域

生态环境局

14

保障性住房领域

住建局

15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领域

住建局

16

农村危房改造领域

住建局

17

市政服务领域

城管局

住建局

18

城市综合执法领域

城管局

住建局

19

涉农补贴领域

农业农村局

20

公共文化服务领域

文广新旅局

21

卫生健康领域

卫健委

22

安全生产领域

应急管理局

23

救灾生产领域

应急管理局

24

食品药品监管领域

市场监管局

25

税收管理领域

税务局

26

乡村振兴领域

乡村振兴局

四、工作要求

1.提高思想认识。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优化工作,是推进基层政务公开标准化规范化重要内容。各单位务必高度重视,要进一步加强组织领导,明确具体分管领导和具体经办人具体负责本单位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优化工作。各牵头单位要根据编制工作任务量和涉及面,明确1-2名业务骨干具体负责本单位牵头的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优化工作,包括后期人员集中,也要全力支持和相对固定。请各牵头单位于11月17日下午5:00前将名单(姓名、职务、联系电话)报县大数据中心(联系人:尹仁珠、陈雪佳,联系电话:8441229,邮箱:jaxxxzx@126.com)。

2.压实工作责任。大数据中心负责全县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优化工作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各牵头单位负责本单位牵头的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优化工作统筹协调、督促落实等工作;县委编办负责目录清单内容与单位职能匹配审查;县委保密机要局负责目录清单涉密审查工作;县司法局负责目录清单合法性审查;涉及的相关单位要全力支持配合牵头部门开展目录清单优化工作。

3.强化督查考核。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优化工作将纳入2021年度政务公开考核指标体系,作为乡镇、县直单位高质量发展年度考核的重要内容。对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优化工作不重视、推诿扯皮、未按时限完成优化任务的,将在年度考核评价中予以相应扣分,确保我县26个试点领域政务公开标准目录优化工作顺利完成。

 

附件: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

 

 

                     2021年11月16日


附件

 

基层政务公开事项标准目录格式模板

序号

公开事项

公开内容

(要素)

公开依据

公开时限

公开主体

公开渠道和载体

公开对象

公开方式

一级事项

二级事项

1

最低生活保障

办事  指南

办理事项、办理条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间和地点、联系方式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2

审核信息

初审对象名单及相关信息

《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 、各地相关政策法规文件

制定或获取信息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

■政府网站     政府公报

□两微一端     □发布会/听证会

广播电视     纸质媒体

■公开查阅点   ■政务服务中心

便民服务站   □入户/现场

□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

□精准推送     □其他  

 

 

注释:1.公开事项:指某个具体应公开事项的名称。

2.事项内容:根据法律法规和政府文件确定的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内容要求。

3.公开时限:《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规定属于主动公开范围的政府信息,应当自该政府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开。法律、法规对政府信息公开的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4.公开主体:是指制作、产生该类政务公开信息的行政机关名称。

5.公开渠道和载体:指该类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平台,例如政府网站、政府公报、两微一端、广播电视、发布会/听证会、纸质媒体、公开查阅点、政务服务中心、便民服务站、入户/现场、社区/企事业单位/村公示栏(电子屏)、精准推送、其他等。其中政府网站为信息发布第一平台,其余平台或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选择。

6.公开方式:指该类政务公开信息发布的方式,如主动公开、依申请公开。

7.公开对象:该类信息公开面对的群体,如全社会、特定群体。